福州開荒地徵地補償費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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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徵收土地的,要給予徵地補償費。關於福州開荒地徵地補償費的問題,應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來進行補償。包括補償費、補助費、土地種植物補償費。福州補償費應該參照福建省標準規定執行。下面來一起討論關於補償費的詳細説明。

福州開荒地徵地補償費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二、最新開荒地徵收補償標準

農村開荒地有長期使用的權利,但有無補償各地規定不一樣,可以諮詢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確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對於開荒地徵收補償方案不滿意,或想要提高賠償標準的話,可以找律師幫你。

以上總結的是關於徵用土地給予補償費的相關法律規定。福州開荒地徵地補償費的支付適用福建省的規定標準。補償費尚不能保障原有生活水平的,經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費,總和不得超過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十倍。對補償方案不滿意的可以尋求律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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