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荒了20多年的荒地 - 土地徵收補償應該怎麼分?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6W

 一、開荒了20多年的荒地,土地徵收補償應該怎麼分?

開荒了20多年的荒地,土地徵收補償應該怎麼分?

開墾屬村集體所有的荒地,已經村集體村民表決同意,並和集體簽定承包合同的,開荒人和集體共同分割荒地徵收補償款。

開荒無集體所有權的荒地,已經國土部門審批,獲得荒地使用權的,開荒人可以獲得荒地徵收補償款。

沒有經村集體和國土部門授權批准而私自開墾使用的情況下,屬非法佔用集體和國家土地,不能獲得徵收補償款。

二、哪些人有資格獲得徵地補償款

1、外出務工、經商人員。農村人口外出務工、經商人員逐年增加,這些人在未喪失成員資格前,仍然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獲得補償款的資格。

2、大中專院校畢業後又將户口遷回,已屬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來源,雖然未將户口遷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應當以户口在本村認定其分配資格;但是因在大中專院校就讀而將户口遷出,其父母仍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生產資料為經濟生活保障,為確保其安心學習所必要的生活費用,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3、因婚姻關係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流動的人員。已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生活,但常住户口還保留在原集體組織所在地的人員應當認定其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獲得補償款的資格。

4、已嫁入的婦女,户口已遷入,應查明其孃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責任田,如未收回,其作為農民的合法權益未被侵犯,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5、新出生人口的待遇問題。因其未辦好户口手續或雖然已辦好户口手續但未分得責任田而決定不分配的,筆者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續未辦好而拒絕分配,只要能確認徵地補償費產生於其出生之後,就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6、超生子女。只要該子女的落户合法且經過有關行政部門處理的,應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不能因父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剝奪子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此有獲得補償款的資格。

7、服兵役、兩勞人員。這些人員仍以原集體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來源,應該享有村民同等待遇,有獲得補償款的資格。但是在部隊已提幹的人員不再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其分配資格不予認定。

8、回鄉退養人員。雖然這類人員在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生活但並不以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生活保障,不應當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相應地也就沒有獲得補償款的資格。

9、為了分配土地補償費,以不正當手段遷入户口,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10、為了成就某種便利條件而將户口遷入,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如許多中、小學和幼兒園的就讀條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長為子女擇校而將子女的户口遷入親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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