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拆遷】農民必看 - 這4大權利決定你的土地能否被公平合法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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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師經常接聽到被徵地農民的諮詢電話:我們村裏的土地被政府徵收了,我們覺得補償低,老百姓無權無勢,都不知道怎麼辦。

【集體土地拆遷】農民必看!這4大權利決定你的土地能否被公平合法徵收!

筆者通常會告訴他,其實“權”這個東西,並不是僅僅在政府手中,咱老百姓手上也有,只是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擁有這些權利,或者在被明確告知擁有這個權利時,卻不懂得行使。

本文,筆者將着重梳理農村土地徵收中被徵地農民所依法享有的4類最重要的權利。

不需要知道太多,就能給你以很實際的幫助……

其一,土地依法被徵收,符合公共利益要求。

依法被徵收,指的是國家或其授權的主體在徵收被徵收人的財產時,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否則,被徵收人有權拒絕徵收。

按照通行理解,土地徵收必須具有合法的基礎,徵收的合法性基礎來源於公共利益,而我們所認同的公共利益,首先應該具有公共性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影響社會的絕大多數成員的利益,集中反映一個國家的社會發展目標,有利於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公共利益在土地徵收方面的表現,應該是被徵收土地的使用方向具有鮮明的社會性特點,而且社會絕大多數人是受益人。

符合上述條件了,土地徵收的前提才具有合法性。

其二,知情權。

知情權,指的是農民擁有的集體土地被徵收時,被徵收人有獲得徵收相關事項信息的權利。

被徵收人知情權主要的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還有國土資源部《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

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即被徵收人有權瞭解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內容。

我們經常遇到的情況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徵地拆遷活動中,並不履行公告義務,或者公告流於形式,甚至出現過前腳貼上拍完照後腳就被撕下來的鬧劇,老百姓根本無從瞭解公告的具體內容。

而被徵收人常常是拿到了拆遷補償款卻不知道錢是怎麼算出來的。

更為常態的形式是,大多數老百姓只關心自己的錢袋子,對於自己的權利漠不關心,更談不上行使了。

只有到了最後環節,覺得補償不合理時,才會想起自己的權利,而此時,有利的時點可能已經錯過,甚至有些法律程序已經過了救濟的期限。

其三,參與權

參與權,指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徵收時,被徵收人擁有參與決定土地徵收申請審批和土地徵收補償安置事項的權利。

行使參與權主要的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好多老百姓簡單的認為,徵地拆遷活動是政府的工作,自己只要拿到錢就可以了,其他的事情一律不想參加。

殊不知徵地拆遷活動並非政府單方面的行為,而是涉及每一個被徵收人的重大利益,與每一個被徵收人的生活息息相關。

參與徵收事宜,是每個被徵收人的權利,也是保護被徵收人得到公平合理補償、安置的基本前提。

你不參與,都去讓徵收方定,那麼定出來的東西不利於你,幾乎是難以避免的事情。

其四,依法提起復議、訴訟等救濟的權利

前面講到的權利是有了,那麼當權利遭受侵害時如何進行救濟呢?法律賦予我們的最主要的方法是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當政府在徵地拆遷活動中做出對你不利的行政行為時,我們可以選擇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所謂行政複議,強調的是找作出行政行為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進行監督與糾錯。

它的優點是決定效率高,且能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如地方政府自行作出的涉及土地徵收的“紅頭文件”)。

即使複議的結果不理想,被徵收人通常還會享有進一步提起訴訟的權利。

所謂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它的維權力度顯然更強,當然整體效率會相對低一些。

在徵地補償糾紛中,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屬於“必訴”文件,這是廣大被徵地農民需要牢牢記住的。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需要指出的是,由於本版《土地管理法》已施行了14年而遲遲未進行大修,真正留給被徵收人救濟的途徑、方法事實上是有限的,且從規定上看遠沒有城市房屋拆遷那麼明晰。

實踐中甚至存在一些東西在有的地方能訴,有的地方不能訴的情形。

這就需要廣大被徵收人充分依靠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經驗,正確、科學地選擇救濟的渠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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