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徵收 - 合法的程序你一定要知道!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5W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合法的程序你一定要知道!

相較於城市國有土地,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序、步驟並不那樣明晰和容易理清,為了方便廣大被徵收人更清楚的瞭解集體土地徵收的流程,就自己的現實情況對號入座,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補償安置權益,本文,在明拆遷律師就集體土地徵收的流程大致做一個梳理,供大家參考……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批前程序”批前程序就是集體土地徵收報批前要經過的法律程序,簡單説就是告知、確認、聽證這三部分,也是相對於國有土地徵收程序來説比較不同的一個前置程序,主要規定在《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

一、告知徵地情況《指導意見》第九項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

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這一環節必須告知到具體的農户,而不得僅有村委會進行統一“處理”。

二、確認徵地調查結果《指導意見》第十項規定: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三、組織徵地聽證《指導意見》第十一項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徵地報批程序報批程序也就是我們常説的“一書四方案”的擬定和組捲上報審批,這是集體土地徵收中很關鍵的一步,一般情況下,如果在這一步沒有獲得批准,那麼之後的徵收行為也是不合法的。

根據《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申請,應當受理,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説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徵地批後程序批後程序是徵收土地申請獲批後,將其內容在實踐中的具體貫徹落實。

徵收效果怎樣,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是否能獲得現實保障,很大程度上看批後程序的執行情況。

一、發佈徵收土地公告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規定: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二、進行徵地補償登記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六條規定: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三、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公告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

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四、落實徵地補償、安置資金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佈,以便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查詢和監督。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還規定:市、縣國土資源局按規定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

五、責令交出土地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就是在明拆遷律師為您整理的集體土地徵收的一個大概的流程,希望對您理清自己在拆遷徵收中所處的階段和知悉相關法律知識有所幫助。

也希望每個被拆遷人都能在法律的幫助下,為自己爭取一個滿意的補償結果。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