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拿了9人的補償 - 楊念平、黃豔律師分家析產訴訟助力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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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拿了9人的補償?楊念平、黃豔律師分家析產訴訟助力維權

父母生前留下的宅基地房屋遇拆遷,被當時居住使用房屋的一名繼承人以全體共9名繼承人的名義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取得貨幣補償款和108平方米的安置房指標,且指標對應人口被約定為該簽約繼承人與其配偶。

其後,兩人又分別簽訂了兩套具體安置房的購買協議。

其他繼承人提起析產訴訟,生效判決僅就補償款進行了分割,並認為安置房是不同法律關係不予分割。

在明律師縝密訴訟救濟,終助共同繼承人贏得安置房析產之訴,創下該類疑難析產訴訟示範性判例。

【基本案情:1人拿了9人的補償】

2012年,北京市順義區趙全營鎮某村進行土地整理儲備一級開發拆遷。

村民甲父母生前留下的一處宅基地房屋位於拆遷範圍內,老房僅67平米,後因年久失修由甲翻建成300平米。

2011年下半年,甲的妹妹乙因手術後需要靜養,借住於該處房屋。

補償安置協商階段,拆遷辦與乙簽訂了《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某村拆遷補貼協議書》,給予拆遷補償補助款1002216元、補貼款387790元、安置房指標108平方米(協議約定安置人口為乙及乙的丈夫丙)。

2014年,繼承人之一丁向順義區人民法院提起分家析產訴訟,請求分割上述拆遷補償補助款及安置房指標。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就貨幣補償款在9名繼承人之間進行了分割,但以《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中約定安置人口為乙、丙,故安置房指標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為由對此部分補償未予分割。

因無人上訴,該一審判決生效。

兩個月後,不服安置房無法分割裁判結果的甲委託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徵收維權律師楊念平、黃豔,希望能進一步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辦案:安置房指標具有財產性質】

2015年1月,承辦律師指導甲前往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三中院審查後告知,由於涉及9名當事人且爭議標的額不大,甲宜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

2015年5月,順義區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組織了一次開庭,主審法官認真聽取了承辦律師的再審意見,並協調各方進行協商調解,但未果。

同年9月,順義區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民事裁定書》。

後承辦律師代為向順義區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而順義區人民檢察院竟答覆稱對一審生效民事案件一律不予抗訴。

2015年12月,承辦律師代為向順義區人民法院提起法定繼承糾紛,請求分割108平方米的安置房購房指標。

起初,立案法官以已經受分家析產案生效判決羈束為由拒絕立案。

經承辦律師協調溝通,指出生效判決並未處置安置房購房指標,最終得以立案。

2016年1月25日,順義區人民法院牛欄山派出法庭第一次開庭審理,主審法官向各方提供了法院從拆遷辦調取的材料。

原來,2015年12月下旬,乙、丙使用108平米安置房指標購買了AB兩套定向安置房(尚未辦理產權證)。

休庭後,承辦律師將訴訟請求調整為確認甲、丁對AB兩套房屋的排他性居住使用權,由甲、丁向乙、丙給付房屋購買成本,並對另外6名繼承人折價補償。

2016年2月25日,牛欄山法庭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乙委託律師應訴,辯稱:1)分家析產生效判決中已經認定優惠購房面積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原告方起訴依據的事實與原審一致,應當一事不再理;2)訴爭回遷房屋是對乙、丙作為實際居住人給予的優惠購房資格,不屬於遺產範圍。

與甲共同出庭的黃豔律師針鋒相對地進行了辯駁:1)AB兩套房屋系因遺產房屋被拆遷而使用108平米安置指標購買的安置房,構成遺產房屋財產價值形式轉化,應當被認定為遺產;2)乙、丙並非被拆遷房屋在冊户籍人口,且在北京市享受過一次拆遷安置政策故定向安置房購買指標不能認定為乙、丙個人所有。

根據該意見,主審法官庭後調取到了乙、丙1995年在朝陽區享受拆遷安置政策的檔案,並前往順義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問詢拆遷安置政策是否可以重複享受。

而在此期間,兩位律師亦做了大量功課,整理出拆遷安置房購買指標具有金錢價值屬性且該價值由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所有、拆遷安置政策不能重複享受的體系性法律規範,提交給了主審法官。

2017年5月底,順義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將AB兩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判歸甲、丁。

歷時2年有餘,這一紛繁複雜的安置房權利紛爭圓滿畫上句點。

【案件點評】

實踐中,很多地方在補償安置落地時不考慮涉案房屋的明確權屬,而是任意選擇權利人之一進行補償安置,當其他權利人提出異議時,告知其補償工作已經結束,讓其他權利人自行去與獲取補償利益的人進行協商。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徵收方的此類習慣性做法是錯誤的。

而從另一個角度上看,這也為廣大被徵收人敲響了警鐘:在拆遷來襲前做好房屋、土地的確權,儘量在家庭成員內部先達成一致,避免不必要的內部糾紛,進而免除遭遇與此案類似複雜情況的出現。

而在拆遷補償財產權益分配過程中,法官應當考慮被拆遷房屋的來源、繼承人是否享受過拆遷補償安置、多數繼承人的分配意見等具體情況,結合方便分割原則,予以公平合理的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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