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強拆違法只能找直接實施人嗎 - 先看看獲益者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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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強拆違法只能找直接實施人嗎?先看看獲益者是誰

基本案情

原告是xx縣xx鎮xx村村民,在該農村宅基地上修建有房屋。被告縣人民政府因修建某道路工程對相關項目用地範圍內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徵收。該工程在未取得徵地批覆情況下,經縣常務會審議通過,2017年,縣政府辦公室通知各鄉鎮政府及縣級有關部門,徵收某道路工程項目用地範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附徵收拆遷安置補償工作方案。縣政府為此成立了“指揮部”,該鎮領導周某某為該鎮範圍內的拆遷安置負責人。原告房屋在該徵地範圍內,因安置補償爭議,多次與鎮政府具體從事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工作人員協商,但未能達成安置補償協議。

2019年5月,在鎮政府及村委會工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道路施工單位受鎮政府及村委會的指使,動用機械拆除了原告所有房屋。

原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被告縣政府於2019年5月作出的土地行政強制違法,而被告以未組織實施也未委託他人實施對原告房屋的強制拆除提出抗辯。

法院判決

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0月作出行政判決:確認被告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強制行為違法。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律師分析

原告房屋雖然被鎮政府、村委會就指使道路施工方拆除。但實質上,拆除房屋目的就是要求原告交出房屋所佔土地,房屋滅失後果是縣政府實際使用該土地進行道路建設的障礙已排除,縣政府系涉案房屋被拆除的實際受益主體。故應推定鎮政府及村委會系受縣政府委託指使道路施工方拆除原告房屋,該行為屬行政強制行為,後果應由縣政府承擔。

綜上,在徵地拆遷案件進展過程中,徵收單位可能出於項目進度、時間等因素考量,委託其他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對被徵收人房屋進行拆除,此時,不能僅依據直接拆除房屋的主體主張賠償,而是應該分析實際獲益者,有針對性的找出應該承擔責任的主體,更有利於維權目的的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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