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建設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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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建設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珠海市城市建設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珠海市城市建設拆遷補償標準是按照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和房屋的建築面積來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價值日期(評估時點),出具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户評估報告。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

1、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徵收空閒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實施司法強制搬遷?

具備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啟動司法強制搬遷:

(1)補償協議訂立後,被徵收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義務的,徵收人提起民事訴訟,被徵收人在生效裁判規定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被徵收人不服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在法院生效裁判規定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3)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市、縣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或者被徵收人申請行政複議被駁回,其在生效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搬遷,徵收人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房屋拆遷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是性質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是行政行為,原城市房屋拆遷是民事行為。

第二是法律依據不同,徵收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拆遷是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條例》。

第三是主體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原城鎮房屋拆遷是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第四是程序不同,徵收是由徵收部門向政府提出申請,拆遷是拆遷單位申請“拆遷許可”。第五是強制執行程序不同,原城市房屋拆遷具有行政“強制拆遷”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兩種程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取消了行政“強制拆遷”程序。

珠海市城市建設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這個問題在上述文章當中已經給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涉及到房屋拆遷的問題,應當是根據同類的房屋市場評估的價格來進行確定的。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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