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土普法:徵收方以土地儲備為由徵收收房屋 - 是否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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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遷活動中,什麼情況下政府才能進行房屋徵收呢?很多被徵收人其實並不清楚。這導致徵收方即便進行違法徵收,被徵收人也很難判斷和維權。

愛土普法:徵收方以土地儲備為由徵收收房屋,是否可以拒絕?

在實際的拆遷過程中,有時候徵收方都沒有合法的徵收程序。有當事人就反映,當地徵收方打着土地儲備的旗號進行房屋徵收,不同意還不行,並且補償也不合理。明明周邊地價上漲了,徵收方卻不願多補償一些。

他問:“徵收方能不能以土地儲備為由進行違法徵收?”答案當然是不能的。

一語點破土地儲備的背後祕密:有時候就是低價囤地,高價出售

土地儲備是個很專業的詞,很多被徵收人不清楚,誤以為是公共利益徵收,儘管補償不合理,也在徵收方的壓力下屈服簽字。

在這裏要告訴大家,很多時候,土地儲備就是徵收方想囤地,用於後期開發,也就是低價拿地,高價賣地,獲得更好的經濟收益。

但是被徵收人往往很難獲得地價上漲後的收益,而且提前幾年徵地,補償也不會太高。無形中,被徵收人也就錯失了土地增值的利益。這種徵收小算盤,不少地方的徵收方打的很響。

先來了解,什麼是土地儲備制度?

土地儲備管理制度是我國土地領域的一種新型制度,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機構為政府批准成立,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不得為了收儲而違法強制徵收土地

根據2018年1月3日,新修版《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儲備範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徵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庫儲備土地必須是產權清晰的土地。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土地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情況進行審核,不得為了收儲而強制徵收土地。如果需要徵收,那麼必須按照法定徵收流程來進行,併合理補償。

由此可見,《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中對於可納入土地儲備範圍的土地界定中,並不包含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所獲得的土地。

律師普法:土地儲備不屬於公共利益,應平等協商,爭取豐厚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儲備顯然不屬於這幾種情形,也沒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對土地儲備進行規定,更沒有明確其屬於公共利益,進行土地儲備原則上不能通過徵收的方式,只能採取購買、置換等交易方式。

因此,徵收方顯然不能以土地儲備為由進行房屋徵收。這種購買、置換屬於平等交易,您大可放心談補償,談出豐厚補償來。

注意點:即便有房屋徵收部門委託,仍不能以土地儲備為名進行徵收

土地儲備機構是隸屬於政府的事業單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要求。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土地儲備機構作為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但是如果徵收方打着土地儲備的幌子來進行房屋徵收,並繞開法定徵收流程,那麼就屬於違法徵收,徵收方很有可能沒有正式的徵收批文。玩的還是先拿地、佔地、囤地,後審批後開發後建設的老套路。

這時被徵收人一定要了解徵收方的套路,並爭取合理補償或依法拒絕。當然,徵收方往往也存在違法強制徵收的情況,這時候您就需要及時諮詢專業的徵地拆遷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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