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想徵收土地是否可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3W

徵收土地是國家根據工程建設或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徵收土地的行為。國家徵用土地是符合規定和人民利益的,徵收土地一般都是為了社會公益而進行的。但是私人想徵收土地是否也可以在很多人心中都是疑問。大家可以帶着疑問和小編一起去了解。

私人想徵收土地是否可以?

一、私人想徵收土地可以嗎

私人沒辦法徵地,只能從國家已經徵收的土地上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依法申請,獲得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的。

二、政府在土地徵收中有哪些義務

(一)徵地前告知義務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政府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程序有明確的規定,政府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應依照法律的規定逐步實施。徵地前告知指的是政府在準備實施徵地之前應當將與徵地有關的事實告知被徵地農民。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據此規定政府在徵地之前應將下列信息告知被徵地農民:

1、被徵地土地的用途(徵收後的用途);

2、被徵土地的位置;

3、此次實施徵地初步擬訂的補償標準;

4、對被徵地農民的安置途徑。

(二)徵地前確認義務

徵地前對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確認,這是政府保障被徵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的知情權一項重要義務。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四條規定“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確認”。此規定的目的是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防止徵地機關在被徵地農民不知道調查結果的情況下進行徵地活動,侵害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包括對土地權屬、地類、年產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確認等。

被徵地農民簽字確認的材料是徵收土地報批的必備材料,缺乏此材料的徵地批覆屬違反法定程序。

保障被徵地農民及集體經濟組織對擬徵地異議申請聽證的義務

被徵地農民對政府擬徵地的情況有知情權,對擬徵地的調查結果有確認權,被徵地農民的這些權利,就是政府在徵收土地中應盡的義務。

政府在徵地前應當將擬徵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對擬徵土地的地類、年產值、地上附着物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確認。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還規定:“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據此,被徵地農民對政府擬實施的徵地行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舉行聽證會。政府有義務保障被徵地農民及集體經濟組織此項權利的行使。

聽證會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參加聽證的主體應當包括被徵地農民、被徵地集體組織、其他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還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共同參加聽證。聽證的內容可以為:被徵土地的用途、此次徵地的補償標準、對被徵地農民的安置途徑、被徵土地的地類、被徵土地的年產值、地上附着物的認定與補償等。

保障被徵地農民及集體經濟組織對徵地批覆結果知情的義務

此 義務在徵地過程中具體體現為政府機關在徵地報批文件經過有權機關批准後,應當將批覆的有關內容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公告。實施公告的主體為市縣人民政府,公告期限為收到批覆文件後10日內,公告地點為被徵土地所在的村、組,徵收鄉(鎮)集體土地的,在鄉(鎮)政府所在地公告。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1、徵地批准機關;

2、徵地批准文件文號;

3、批准的時間;

4、批准的用途;

5、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

6、被徵土地的位置;

7、被徵土地地類;

8、被徵土地面積;

9、對被徵地農民的安置途徑;

10徵地的補償標準;

11、被徵地農民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時間。

徵地批覆政府徵收集體土地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徵地批覆侵害村民的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村民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依法提出行政複議。

徵收土地都是國家進行徵收,目的也是為加強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對於個人徵收土地的行為,土地法的要求是非常嚴格的,防止一些以徵收名義濫用土地的行為出現造成土地的破壞以及土地資源的浪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