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通過起訴保住房子不被拆遷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1W

李先生最近被房屋徵收的事兒煩的有些上火,他建的三層小樓評估下來只有1200/平,可鎮上房價都3000多一平了,他覺得不合理。從6月談到9月,徵收方對於補償標準沒有鬆口,還説10月底前必須簽字,儘快搬遷,否則就要執行強制拆除了。李先生捨不得自己的小樓,進城也買不到這麼寬敞的房子,他諮詢即明拆遷律師:“我起訴徵收方,能不能保住我的房子不被拆除?他們現在給的補償太不合理了。”

可否通過起訴保住房子不被拆遷嗎

相信100個想要維權的當事人裏,至少有80個人有這樣的想法,“如果補償不合理,那就別拆了。”但是法律上對於這種情況又是如何規定的呢?當事人通過起訴能不能保住房子,免於被拆除?我們究竟該怎麼做才能取得合理的補償?要弄清楚這三個問題,請大家跟着即明拆遷律師接着往下看。

現實:徵收方為了趕進度,往往會“鋌而走險”違法拆房

我們理解當事人面臨補償不滿意時的患得患失的心情,想要在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的情況下,再同意拆房。這樣咱們的合法權益能夠最大程度的保障。

但是在拆遷實踐當中,往往又是另一回事。當事人提起訴訟並不一定能阻止徵收方拆房。這是因為徵收方也是有着自己的小算盤的。

從徵收方的角度來看,很多時候,拆遷項目的工作進度是定死了的,而且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因此,項目的壓力會驅動他們想盡辦法推動拆遷工作。因此在拆遷實踐當中,經常會發生徵收流程還沒走完,徵收方就來拆房的違法情形。而當事人往往也攔不住,這就是現實。

但是法律是賦予了咱們救濟途徑的。所以,咱們訴訟的目的應當放到確認徵收流程違法、爭取合理補償上面,這才是咱們的正確處理方式。

記住:行政訴訟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上面咱們講了徵收方違反徵收流程而導致房屋很難在訴訟時不被拆除的原因。接下來咱們講講法律層面的一個原因,即:訴訟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的原則。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這是法律採取了傾向於對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起訴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立法原則。

如果非得在訴訟期間停止具體的行政行為,那麼必須屬於這幾類情況: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看到這裏,可能有的當事人有些泄氣。但是即明拆遷律師提醒大家:訴訟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這並不意味着法院在訴訟期間可以隨意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又專門出台了相關規定:凡是當事人已經對相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採取了提起行政訴訟的措施,原則上不允許先予執行,如果是確有必要的,必須報上一級法院批准。

遭遇違法拆房,依法維權,合理補償少不了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同時房屋徵收一直秉持着“陽光拆遷”、“合理補償”的原則。對於集體土地的徵收,相關文件也要求不得降低被徵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這就意味着,如果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應當提供1:1的安置房或者提供足夠的貨幣補償確保當事人能夠在附近鄉鎮或縣城購買到和原有房屋大致相當的面積。因此本案中,李先生的房屋被徵收,評估只給了1200/平,而鎮上房價達到了3000多一平,是無法確保他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李先生有權要求取得更加公平合理的補償。

即便是房屋確實在訴訟過程中被執行了拆除,那麼咱們也是可以通過收集拆房現場的證據以及相關的徵收文件,來確認徵收方的拆除事實,並依法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你可以違法拆房,但我也可以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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