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拆遷補償方式被拆遷人是否可以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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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拆遷補償方式被拆遷人是否可以進行選擇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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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嗎?

  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根據法律規定,房屋被徵收後,應當給予被拆遷人公平的補償,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選擇產權調換的,能獲得徵收房屋和調換房屋的差價,總之具體的補償範圍和方式可以在補償協議中約定。  相關法律可參考: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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