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公告的來歷 - 你應當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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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公告的來歷,你應當關注

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徵收土地公告無疑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

如在明律師此前在多篇文章中強調的,有公告則有徵地,無公告則無徵地,沒有公告被徵收人就有權拒絕徵地。

那麼,這份徵收土地公告依法是如何作出的呢?被徵收人又有哪些程序可以加強審查,以確保自己的合法補償權益呢?本文,在明拆遷律師為大家梳理徵收土地公告的前世今生……

徵收土地公告的產生是因為有建設項目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

根據《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規定,首先由建設單位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申請,應當受理,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説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這裏出現的就是為廣大被徵地農民所津津樂道的“一書四方案”,實踐中根據項目用地情況的不同,“一書四方案”也可能會發生些許變化而形成“一書三方案”等其他形式,但通常以“一書四方案”為固定搭配。

“一書四方案”所規定的具體內容,可參閲推文:《在明拆遷律師:如何利用“一書四方案”進行徵收維權?》

前文提到的“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上報的“一書四方案”後,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並將審查所需的材料及時送該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根據其用地的需求情況,有的由省政府作出批覆,有的由國務院作出批覆,“徵地批文”就此形成。

最終,經歷一個“爬山”式的過程,經批准的四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用地報批文件經歷了一個“上山又下山”的經典程序。

徵收土地方案最終以“徵收土地公告”的形式出現在廣大被徵地農民面前,並據此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解決被徵地農民的安置途徑、補償標準等大家最關切的問題。

那麼,這裏面又有哪些程序可供被徵收人審查呢?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市縣徵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市、縣徵地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覆文件,其中,國務院批准的城市用地還應公開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文件;

2. 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批准情況與申報情況相比發生變化的,轉發文件中應明確表述變化後情況);

3. 徵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徵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

4.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説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説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

5. 徵地批後實施中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

由此可見,“一書四方案”依法是應當由地方國土部門依職權主動公開的信息,而無需被徵收人自行申請。

而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説明書的附件勘測定界圖也屬於依申請可以公開的文件。

實踐中,被徵收人可以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捕捉項目違法點,進而為自己的依法維權提供切入點。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大家不必被這些看上去繁瑣、專業的程序所嚇倒。

在面臨徵收維權需求時,及時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有針對性、有選擇的提起程序,上述這些文件將有望將徵地項目的法律狀況全面暴露在被徵收人面前,令被徵收人在維權中佔據主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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