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二十年徵地補償款分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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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蹤二十年徵地補償款分配嗎

失蹤二十年徵地補償款分配嗎

1、失蹤人員可以享受村裏的徵地補償款。如失蹤人員具有監護人,監護人可以代替其領取徵地補償款;如沒有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其失蹤,由法院確定財產代管人,由財產代管人管理其財產。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一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土地法徵地補償款分配有哪些規定

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如果農村徵地補償款分配發生了糾紛那麼對應的處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複議裁決、民事訴訟、徵地補償協調、裁決等方式,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應當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

所以就算是失蹤人員同樣享有徵地補償款的權利,不能因為其失蹤了就不分配徵地補償款,如果失蹤人員有監護人的人更好,可以直接由其監護人代領徵地補償款,如果沒有監護人的可能就會麻煩點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來確認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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