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不合理卻怕訴訟得罪人,胡先生還在猶豫時,收到了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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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不合理卻怕訴訟得罪人,胡先生還在猶豫時,收到了終審裁定

説起維權,大家的第一反應總是:能打贏官司嗎?

一個訴訟的輸贏,不僅要看我們在法理上能否站得住腳,更要看我們我們手上是否有起訴的證據,是否在這個時間點提起訴訟能快準狠的揪住對方的違法點。正所謂“天時、地利、人和,三者不得,雖勝有殃。”那我們又該如何找到自己的“天時”是什麼時候呢?

今天,拆遷律師團以案釋法,為大傢俱體講解分析。

未採納律師建議,胡先生錯過訴訟時效;徵收方先下手為強,補償被終審裁定

前段時間,江蘇某地的胡先生聯繫了我們拆遷律師。胡先生稱,最近家裏遇到拆遷了,補償不合理,所以一直沒有簽字。現在收到了補償決定,徵收方説要強拆,下一步該怎麼辦,是不是要等到強拆之後再去維權呢?

聽聞此事,拆遷律師建議胡先生立刻針對補償決定提起復議或者訴訟,這是最後的維權機會了。

但胡先生總覺得,現在只是收到了一張單子就去起訴,明着和徵收方對抗,手上又沒有什麼證據,怎麼可能打得過官司呢?萬一官司沒打贏又得罪了徵收方,反而降低了目前的補償怎麼辦?還不如等到徵收方來強拆,這樣違法行為更嚴重,沒準訴訟起來也會容易些。

胡先生沒有采納拆遷律師的意見,一直將此事拖着。不久,徵收方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胡先生的房屋,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司法強拆,並在裁定中寫到“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胡先生慌了,再次找到拆遷律師。看到裁定書後,我們只能很遺憾的告訴胡先生,這件事情,已經錯過了法律途徑維權的最後期限了,裁定為終審裁定,沒辦法再推翻了。

這樣的事情或許並不在少數。很多人總是不重視徵收方送達的文件,總覺得徵收方實際沒有做一些什麼過分的事情,單是收到一些單子就去起訴,手上沒有一些實質性的證據,怎麼可能有力的告倒徵收方呢?但事情一拖再拖,沒有等到徵收方實際作出什麼過分的事情,訴訟時效卻過了。那到底什麼時候才好去維權?

被徵收人看過來,這幾個法定維權時機,你一定要引起重視

其實,法律明確賦予了我們訴訟的權利。

《國有土地上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由此可以看出,並不是一定要徵收方實際的拆了我們的房子,或者對我們的房屋進行了斷水斷電等類似嚴重的違法行為發生後,我們才有維權的權利。在收到或者看到一些文件時,我們依然有複議或者訴訟的資格。

我們對具體的行政行為不服時,有權進行復議或者訴訟。並不是一定要徵收方對我們做了什麼事情才算具體的行政行為,針對我們個人所發的一些文件,其實也是他們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是可以進行復議或者訴訟的。

當然,確實會存在太早維權沒有證據的情況,所以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我們要注意手上收到的文件,看看是否符合複議訴訟的條件,只要符合條件的,就可以及時複議訴訟,千萬不要因為害怕證據不足而最終失去了維權的機會。

民起訴官和你想象的不一樣,主要舉證責任應由行政機關承擔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訴訟比較特殊,舉證責任不在原告,而主要在被告行政機關。因此在具體的訴訟過程中,不是由我們去證明徵收方的行為多麼違法,而是由徵收方來證明自己的行為的合法的。

當我們收到徵收方的文件時,徵收方是否違法,通過這份文件我們都能一目瞭然,只要徵收方確實存在違法行為,他也沒有辦法去拆遷律師在這裏提醒大家,不要忽視徵收方平常發佈的文件,但凡符合起訴條件的,一定要及時的起訴。法律是賦予了我們維權的權利,但法律不是萬能的,律師也不是萬能的,一旦錯過訴訟期限,再強的律師也無力迴天。所以在合適的維權節點,要抓緊時間主動出擊,早日拿到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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