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訴訟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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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訴訟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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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訴訟裁定書

你好關於訴訟終結的裁定書的相關內容如下××××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民初字第××號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如果當事人已經死亡,其基本情況只寫姓名、性別和死亡年月日。)
本院在審理……(寫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中,……(寫明中止或終結的事實根據)依照……(寫明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寫明裁定結果。分兩種情況:
第一、中止訴訟的,寫:
“本案中止訴訟。”
第二、終結訴訟的,寫:
“本案終結訴訟。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審判長 ×××審判員 ×××××××年××月××日(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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