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徵地人頭補償款屬於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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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後徵地人頭補償款屬於共同財產嗎?

一般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在土地徵收時已經離去的人是不享有徵地補償款的,自然也就不存在繼承問題。但是,在滿足一定條件下,離去的人也是享有徵地補償款的,其所享有的徵地補償款可以有其繼承人繼承。

承包方的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在承包土地被徵收期間,承包人死亡的,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所得款項的性質,屬於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享有的關於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徵收、佔用後所應獲得相應補償所產生的收益可以被繼承。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得知,對農村家庭承包的集體土地而言,部門成員死亡並不影響對承包收益、徵地補償款的繼承;只有農户內全部成員均死亡導致失去了承包地的承包權時,對該塊承包地才無權獲得徵地補償款。

當對安置補償方式不滿意時,不能聚眾鬧事,應該理性地與政府協商,或者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政府當前對被徵地農户的補償主要是採取一次性的貨幣補償方式,缺乏相應的其他配套安置方式,被徵地農户以後的許多年甚至一輩子,就靠這點土地補償費,有限的土地補償金往往不能解決農户的後顧之憂。因此若政府解決這些問題將很大程度上減少徵地拆遷糾紛的發生。

徵地補償款雖然是以被徵地農民作為直接的補償對象,但受益人一般包括補償對象的配偶、子女等,其目的是為了解決徵地對象及其家庭今後的生產和生活問題。這一點和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的作用是相似的。而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則通常具有排他的、特定的人身屬性,是對特定的對象作出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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