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新的補償標準卻用舊的 - 被徵收人還能繼續爭取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3W
有新的補償標準卻用舊的?被徵收人還能繼續爭取嗎?

華先生等村民是雲南省普洱市某村的村民,在該村共有數十畝的承包土地,2016年華先生等村民被當地徵收部門告知上述土地被當地縣政府徵收,徵收部門在2016年年底也就是11月份到12月份至2017年年初按照當地2011年發佈的徵地補償標準(每畝35000元)向華先生等村民通過轉賬的方式強行支付了土地補償款。但是根據當地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相關文件明確説明“2016年11月19日,根據上級政府安排,由當地鎮政府會同縣國土資源局對該村的集體土地依法進行徵收,徵收面積為97.29畝,涉及農户為63户。”此文件也以明確説明涉案土地都已經被徵收。

同時華先生等村民在律師的指導下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向有關政府部門進行了集體土地徵收的信息公開的申請工作。根據各機關反饋的信息得知,涉案的土地並沒有在發改委備案,沒有辦理規劃手續,也沒有辦理土地的徵收手續。同時根據《縣人民政府的信息答覆函》中也明確説明,涉案土地的性質為耕地,由當地縣政府2015年11月經研究決定後決定徵收,決定徵收後改為綠化用地,補償的標準是按照當地徵收部門於2011年所確定的徵地補償標準,沒有另行制定安置補償方案,也沒有進行公告,華先生等村民頗為不滿。

之後據華先生等村民的代理律師調查瞭解到,當地徵收部門恰恰就在2015年底發佈了的新的徵地補償標準,從2016年開始正式實施,對於此次徵收而言,對於華先生等村民的徵地補償當然要適用2016年開始實施的安置補償標準,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華先生等村民的合法權益。

本案當中,徵收方對徵收所涉及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未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批准,而是以會議研究決定由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徵收工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徵收集體土地的,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且徵收方案經過依法批准後,應當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徵收方土地徵收的行政程序明顯存在重大的違法情形。

綜上所言,徵地過程中時常會發生徵收方與被徵收人對於徵地的補償標準乃至房屋的安置補償標準發生爭議的情況,究竟該怎麼適用,如何適用,適用怎樣的標準時常會產生爭議。其實,當徵地拆遷工作開始後,被徵收人都可以自行登錄當地相關部門網站或者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查詢相關安置補償標準,以免被壓低安置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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