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動用被徵收人的徵地補償款 - 被徵收人可以不這樣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2W

近日,隆回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結一起村主任私自挪用村民徵地款的案件,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責令被告人肖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賠所得贓款1037879.06元人民幣,發還給被害單位。

村委會動用被徵收人的徵地補償款,被徵收人可以不這樣做

實踐中這樣的案件並不是第一次發生,我們經常會見到村委會活躍在徵地拆遷的第一線。

那麼村委會是怎樣的一個組織,法律在拆遷中對它作了怎樣的規定,我們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在明拆遷律師就給您一些分析和建議:

關鍵問題一:村委會是否有權徵地?

村民委員會,為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羣眾性自治組織。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同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由此可見,村委會並非行政機關,更不是一級政府,徵地拆遷的實施主體應該是市、縣人民政府,村委會並沒有權利組織實施徵地拆遷工作。

但是,為什麼我們在現實中看到村委會的身影在徵地拆遷中如此活躍呢?一種情形是村委會接受了徵收方的委託,從而協助徵收方組織簽訂補償協議等行為;還有一種情形是某些地方政府為了追求土地財政收入和自己的政績,置法律規定於不顧,在無法獲得審批指標又想要徵地的情況下,讓村委會衝在前面實施所謂“協議拆遷”,而自己在幕後操控指揮,一旦出事就將責任推給村委會,把自己的責任撇清。

所以大家在拆遷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拆遷項目究竟是何法律性質,是不是國家的徵收行為。

如果含混不清,被徵收人與村委會所簽訂的補償協議就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等真正出問題的時候就悔之晚矣了。

簡言之,在一個徵收項目中,村委會的地位究竟如何,是可以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和村務公開去及時瞭解和獲知的。

區分協議拆遷和一般徵收項目,對於維權方案的制定尤為關鍵。

關鍵問題二:村委會與徵地補償款徵地補償款是大家在徵地拆遷過程中非常關心的一個問題,那麼法律對村委會做了哪些規定,被徵收人又該怎樣對村委會進行監督呢?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可見,涉及徵收補償款使用、分配和處分的重要問題,並不是村委會或者個別人就可以私自決定,一定要通過由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會議,讓大家充分知曉、民主決定才可以。

如果沒有履行這些程序就做出決定,甚至草率的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補償費用拿去搞投資、升值,這種行為很可能是違法的。

此外,法律對村委會在徵地中的行為還做了進一步規制,更賦予拆遷户法律權利,來對村委會在徵收中履行公職的行為進行監督,防止其濫用職權。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12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佈,以便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查詢和監督。

很多農民朋友並不知道,涉及本村集體土地徵收的,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可以通過向本村村民委員會申請村務公開獲知,村務公開的內容在時間上一般至少一個季度公佈一次,而像徵地補償這樣的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則應當隨時公佈。

大家在實踐中一定要積極行使這項權利,這樣村委會的挪用資金、濫用職權等行為就有可能及時被發現 ,像本文開頭提到的情形也能夠大為減少。

關鍵問題三:被村委會侵權時的救濟在知道了我們對村委會都有哪些權利之後,再説一個更現實的問題,就是如果我們在拆遷過程中真的被村委會侵權了,又該怎麼去救濟呢?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6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對於村委會應依法履行村務公開而未公開的,可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向鄉鎮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應當調查核實,並責令村委會依法公佈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如查證後確有違法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而如果上級政府選擇不作為,被徵地農民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促使其依法履行對村委會的監督職責。

這一系列維權動作我們強調過多次,希望被徵收人羣體能夠牢牢記住。

此外,對於過去因村委會並不具備行政訴訟被告主體資格,而使農户無法正常通過行政訴訟程序來對其起訴進行救濟的問題,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24條第2款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

這條規定不僅明確了村委會具有行政訴訟被告的主體資格,同時也明確了對於村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作為救濟手段,為廣大維權者以後對村民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

當然,這一維權路徑目前仍處於嘗試、探索之中,其中的法律問題也不少,仍需要在實踐中摸索出一條具有可行性的道路來。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村民委員會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的作用極為重要,其行為將直接影響最終的補償結果。

把控好這一環節,是廣大被徵收人把控好自己應得徵收補償的關鍵。

一要有充分的意識,二要有及時的行動。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