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根本無權轉讓農村土地 - 農民朋友別再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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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根本無權轉讓農村土地,農民朋友別再被騙了!

相信農民朋友在解決自家問題或者村裏問題的時候都喜歡找村委會的工作人員介入解決,這是因為咱們農民朋友覺得村委會對村裏大大小小的事項都有決定權。

在實踐中,這種決定權往往轉變為村委會轉讓本村的土地或者買賣自家的土地,雖然這種行為聽起來是沒什麼錯的,但是結合法律來看的話,村委會的行為可就是侵犯了咱們農民朋友的權利了,要知道村委會是根本沒有權力管這些的,想知道為什麼嗎?您接着往下看。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9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也就是説宅基地等農村土地應該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而非歸村委會所有。

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也就是説結合法律來看的話,村委會是沒有權力去處置本村的土地的。

值得注意的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説,村委會只有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的權力。

在實踐中,如果咱們農民朋友發現村委會有轉讓土地或者買賣土地行為的話,一定要及時當地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責令村委會改正其行為,或者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避免咱們農民朋友的權益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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