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斷水斷電斷氣逼遷 - 被徵收人該如何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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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斷水斷電斷氣逼遷,被徵收人該如何依法維權?

在徵收拆遷中,非常常見的逼遷手法之一便是斷水、斷電、斷氣、斷路。

它可以直接給被徵收人的生產生活造成嚴重不便,基本上斬斷被徵收人房屋的繼續居住、使用功能,使得其難以堅守,為被迫簽約走人或下一步的偷拆、幫拆埋下伏筆。

那麼,面對這一堪稱經典的逼遷手段,被徵收人究竟該如何去做呢?停掉的電、水是否有望恢復呢?本文,在明律師為你解析這一問題。

眾所周知,斷水斷電式逼遷為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所明令禁止:

《行政強制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徵地拆遷行為的通知》規定,要重點查處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遷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徵收方漠視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性文件,頂風采取斷水斷電斷氣式逼遷的,將會面臨如下嚴厲的法律制裁:

《行政強制法》第61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情形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31條規定,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行政責任)。

前述《通知》也規定,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那麼,究竟哪些機關有權對這類明令禁止的違法暴行進行查處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7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接到舉報的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需要指出的是,舉報的主體既包括被徵收人和利害關係人,也包括與徵收項目沒有利害關係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比如某個有正義感的路人甲。

這裏的有關人民政府,主要指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這裏的“其他有關部門”,則是指電力、水務、交通、通信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被徵收人甚至可以向當地監察部門就斷水斷電斷氣等問題進行舉報。

在明律師最後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依據法律規定,被徵收人在面臨被斷水、斷電、斷氣的逼遷方式時有着豐富多樣的維權途徑。

譬如以供電為例: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供電人(供電企業)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

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這條規定調整的是供電企業和用電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提的也只能是民事訴訟,因而“來得比較慢”,通常只作為輔助維權手段運用。

更多的時候,律師會希望通過行政訴訟來將行政機關拉入到案件中來,進而為徵收的協商談判增添砝碼。

《電力法》第29條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户供電,不得中斷。

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户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此時,如果電力管理部門沒有依法處理,被徵收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實現維權的目的了。

總之,應對斷水、斷電、斷氣式逼遷,辦法很多,通常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中斷的供應都有望得到恢復。

更重要的是,被徵收人可以通過這樣的維權方式展現自己的維權決心,為日後獲取公平、合理的補償奠定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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