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過程中斷水斷電等行為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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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過程中,經常遇到公民不同意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相關行政主體為了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徵地拆遷工作,往往會在追求效率的同時忽視程序的合法性。以各種各樣的方式逼迫被拆遷人儘快搬遷,如搭建圍牆、斷水、斷電等。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結合袁女士的具體案例,為您解讀在徵收過程中斷水斷電合法嗎?

徵收過程中斷水斷電等行為合法嗎?

案件事實

為進行舊城改造工作,xx區政府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袁女士所有的房屋在徵收範圍內。袁女士未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其房屋也未被拆除。但改造指揮部向袁女士等人發佈通知並開始實施停水、停電、停氣等措施。並認為,袁女士的房屋屬於集中拆除階段,停水、停電、停氣等措施是為確保拆除安全,各責任單位採取的臨時措施。該小區絕大部分被拆遷人已經簽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其房屋大部分已進行拆除。並且小區院內供水、供氣、供電等設施大部分已被拆除,物業公司亦停止了物業服務。但袁女士認為停水、停電、停氣等情況影響其正常生活,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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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中,袁女士的房屋雖位於徵收範圍之內,但並未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因此xx區政府在袁女士未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得到徵收補償之前,有義務保障袁女士的基本居住條件,滿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而xx區政府主張絕大多數居民已經簽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為對其他未籤協議居民實施停水、停電、停氣等行為的正當理由。所以xx區政府實施的停水、停電、停氣等行為,嚴重侵害袁女士的權益,違反法律法規

因此,xx區政府應當恢復該小區的供水、供電、供氣。但是小區院內供水、供氣、供電等設施大部分已被拆除,不具備恢復水電氣的條件。所以應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通過其他方式予以補救,對造成的損失應依法予以補償或適當賠償。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斷水、斷電、斷氣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面對此種情況要及時向律師諮詢,通過合法途徑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切實及時保障自身的基本生活和居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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