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的南向房屋,交付時竟變西向,徵收方稱當時標註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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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的南向房屋,交付時竟變西向,徵收方稱當時標註錯誤

大家有沒有遇到過,房子被拆遷後,分到手的房子和拆遷協議上約定的安置房不一樣呢?重慶市的張某就遇到這這種情況,協議約定好的户型朝南的房子,等到徵收方通知去看房時確發現正南的房子變成了西向,而原來本該分給張某的正南朝向的房子已經被其他人裝修入住。下面就跟即明律師一起來看看,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吧。

協議約定安置的房屋,交付時確變成了另外一套

重慶市某區舊城改造項目實施,張某作為被改造片區的居民,積極響應這一政策,並與徵收方簽訂了《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將某小區32-7號房屋產權調換給張某。

2019年4月11日,張某接到徵收方的電話通知,通知張某到該小區接房,等到張某到達該小區後確發現,徵收方沒有按照協議書約定將32-7的房屋交付安置,卻把朝向相反的房屋原標註為32-3號户型房屋重新編排後貼上32-7號房屋的標籤來交付給張某,而本應交付給張某的房屋已經被第三人裝修併入住了。

為此張某拒絕收房,認為徵收方的行為已構成違約,該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徵收方繼續按照拆遷協議履行交付約定的房屋並賠償損失。

徵收方表示當時協議寫錯,已自行更正

徵收方辯稱,原安置補償協議書系因工作人員失誤,將張某選擇的房屋附圖房號位置標註錯誤,故自行糾錯,作出了更正,內容適當,程序合法。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發現行政行為確有錯誤的,具有自我糾錯的法定職責。

為了還原事實真相,發佈了更正通知,並得到了大多數人的支持,截止2019年5月18日,已經有145户按更正後的通知接收了房屋。因此,張某應當按照更正後的房號標註位置接收房屋。

第三人無過錯,協議無法繼續履行

行政性協議應當全面履行,徵收方未依法履行或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性協議,且徵收方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無實際意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徵收方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本案中,對於第三人而言,已經實際接收更正後的房屋,其本身並無過錯,且徵收方認為訟爭房屋應該歸屬第三人,明確表示不可能再向張某履行交付義務,因此,張某要求按原協議交付訟爭房屋已經不具有履行性,依法應當由徵收方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違約責任的形式和內容,因徵收方系通過單方更正的行政行為造成了違約的後果,侵害了張某合同可期待性權利,故應當採取補救性措施。

對於願意接受徵收方現在所安排的房屋的拆遷安置户,可以就該房屋進行交付,並就由此給張某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且賠償標準計算應當綜合考慮面積差、户型方位價值差、生活便利性影響等,同時加強與張某的充分協商。

對於不願意接受徵收方現在所安排房屋的,應當參照原合同約定的房屋的現價值進行退款補償,並應當綜合考慮由此造成的其他合理損失,如合理的尋租房屋期間的租金損失等。

當然,上述補救措施也包括協調更正後的第三人等。如張某對徵收方的補救措施仍不服,可就損失賠償等問題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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