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違法強拆後 - 怎麼向徵收方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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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被違法強拆後,怎麼向徵收方索賠?

房屋被違法強拆後,怎麼向徵收方索賠?

首先,被徵收方可以在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兩年內,申請國家賠償

其次,被徵收方應當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或者在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時一併提出申請。並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即: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兩個月內,應當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是否予以賠償的決定。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未作出決定、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或者申請人對賠償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申請人均可以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違法強拆後,被徵收方可以申請何種賠償?

被徵收方可以根據強拆過程中的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失申請國家賠償。財產損失主要包括房屋原本價值損失、屋內裝修損失、附屬物毀損損失、停產停業損失、臨時安置補償及搬遷費等。人身損失即在強拆過程中,造成人身傷害的,被徵收方可以向國家申請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若強拆行為導致被徵收方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可申請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其他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同時,被徵收方在向賠償義務機關主張自己的損失時,應當具有相應的證據作為佐證,因此,被徵收方在徵地拆遷項目開展之前切記先對房屋進行拍照錄像,以備不時之需。

三、違法強拆構成犯罪嗎?

作為公民的居住用房或商業用房,不僅自身價值較高而且還承擔着多重社會屬性,居者有其屋是社會穩定的有利保障。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房屋被違法的強拆之後是可以向相關的療門進行索賠的,如果是國家的工作人員還可以向國家申請相應的賠償,所以,在處理時候就要確定案件的實際情況,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得到合法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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