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麼執行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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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原告拿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執行案件分到執行法官名下後,一般採取以下執行措施:
1、通知被告本人或公司,讓被告自願履行。
2、雙方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少支付一部分債務。
3、將被告本人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
4、查詢被告本人或公司的財產,如銀行卡、房產、車輛、股權等,通過劃撥、查封、凍結等強制手段,執行被告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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