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外嫁女,拆遷時享受的政策比不上其他村民待遇,合理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8W
農村外嫁女,拆遷時享受的政策比不上其他村民待遇,合理嗎?

鄭州市某農村拆遷徵收房屋時,前院哥哥的房子按正常拆遷程序安置補償,到了妹妹張女士的後院卻被村委會告知,已婚的出嫁女只安置不享受其他補償政策。張女士不服,一紙訴狀將區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因為重男輕女思想的影響,農村已婚女子的根本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即明律師為解讀,張女士是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的。

出嫁女與其他村民的拆遷政策不同

張女士的祖母將自己擁有的涉案院子一分為二,前院給了張女士的哥哥,後院歸張女士所以。2003年11月25日,村民委員會與張女士的哥哥簽訂協議書,同意上述張女士祖母名下的宅院前院歸謝志強使用,後邊歸張女士使用。

2016年5月21日,該農村片區進行改造工作。2016年5月28日,拆遷指揮部與張女士的哥哥簽訂了補償協議,針對哥哥使用的前院對其進行了安置補償,到了張女士這裏卻被告知根據《關於〈中原新區天王寺片區改造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4項規定:“2010年12月31日之前,經村組規劃的已婚且户籍户籍在天王寺村的女兒的宅基院,定時間內簽約的可單獨按人口安置,但不享受其他一切獎勵政策。”張女士不服,憑什麼我的安置政策和別人的不一樣呢,就因為性別不同嗎?

村裏擬定的《補充規定》不合理,也必須遵守嗎?

首先本案中,區政府並不否認張女士對案涉宅基院享有安置補償利益,而是堅持認為應當按照《補充規定》第二條第4項規定的標準,即:“2010年12月31日之前,經村組規劃的已婚且户籍户籍在天王寺村的女兒的宅基院,定時間內簽約的可單獨按人口安置,但不享受其他一切獎勵政策。”

對張女士進行補償安置,但實際張女士登記結婚的日期是2015年7月7日,並不屬於上述規定的情形。在無其它正當事由排除張女士適用《安置方案》進行安置補償的情況下,張女士作為案涉宅基院的合法使用人,其享受到的安置補償利益總體上不能明顯低於《安置方案》規定的標準。

所以,區政府應當按照《安置方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安置補償標準對張女士進行安置補償。

其次,涉及拆遷補償的,應當做到男女平等,上述補充協議帶有濃重的重男輕女的色彩,這種拆遷方案涉嫌違反憲法當中的男女平等原則。

同時即明律師提醒大家,遇到拆遷,不應該因為出嫁與否而被區別對待,在安置過程中,只要户口仍在村集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與其他普通户享受同樣的補償與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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