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出去了國家佔地賠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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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出去了國家佔地賠給誰?

一、土地承包出去了國家佔地賠給誰?

土地承包出去了國家佔地賠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土地徵收一般會獲得土地補償費、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得補償算不算?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承包人死亡徵地補償款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給村集體的,村集體又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給喪失承包地的承包農户家庭,用於對失去耕地農户的損失補償及安置。而土地補償費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分配,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中的某一個人,更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對失地農户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不屬於收益。

三、農村土地補償費歸誰擁有

農村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其分配範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所有,其分配範圍是在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着物權利人所有,其分配範圍是對該地具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説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現實生活當中,土地的所有權歸屬於國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農村的土地都是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擁有的,所以在國家徵收農村的土地的情況之下,應當對於農村經濟集體組織進行補償。然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再進行徵收土地補償款項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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