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評估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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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房屋的拆遷補償金額,是通過評估確定的。

拆遷評估的相關問題

因此評估環節是徵收補償的重點環節,應該嚴格管理。

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拆遷人應該瞭解評估的相關問題。

一、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應該如何選定評估機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這一規定賦予被拆遷人對評估機構的選擇權,同時規定評估機構應該是獨立、客觀、公正的工作。

此外,該條例還明確了對違法評估的處罰。

程序上保證及法律後果的承擔,可以有效保證評估機構的客觀公正,從而有利於被拆遷人權利的維護。

對於評估機構的選擇,被拆遷人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選擇,

第一,可以協商選定,通過協商

可以滿足多數被拆遷人的意願,選擇讓大家都滿意的評估機構,在保證公正的同時減少對評估結果的不滿;

第二,在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少數服從多數貨真隨機抽籤等方式確定

這樣可以減少拆遷部門對評估機構選擇的干預,同時在採用抽籤確定評估機構時,拆遷管理部門應該邀請司法公證機關人員現場監督以保證抽籤結果的公正性。

二、評估方法的選擇也是影響評估結果的重要因素。

對於評估方法,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有明確的規定: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並進一步明確了具體情形中應該適用的方法: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並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後,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對於評估方法,住建部的行政規章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並通過對具體情形進行例舉的方式,給評估機構提供了方式上的限定,彌補了被拆遷人在房產評估專業知識上的不足。

評估的結果與補償的金額密切相關,為了更好的維護被拆遷人的權利,應該加強對房地產評估機構的管理。

同時被拆遷人也應該主動了解評估的基礎知識,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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