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法院勝訴:未批准徵地,補償協議都簽了,能算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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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法院勝訴:未批准徵地,補償協議都簽了,能算數嗎?

只是先行用地也需要有“批文”,而不是“正在報批中”就可以開工建設的。

而協議永遠都不能替代批准文件發揮法律效力,依法徵收不會是協議徵收!【基本案情:簽訂協議後的維權】本案當事人是廣東省中山市黃圃鎮某村第十六股份合作經濟社的村民。

2017年9月16日,中山市黃圃鎮人民政府、中山市黃圃鎮土地房屋徵收中心與村委會簽訂《廣州南沙港鐵路項目徵地補償協議》,約定因廣州南沙港鐵路項目建設,需徵收該村第十六股份合作經濟社138.263畝的土地,該經濟社的大部分村民有異議。

2017年11月,廣州南沙港鐵路黃圃貨場建設項目在其合作社一百餘畝的承包地上進場施工,強行填平村民養殖漁塘,強行剷除村民種植的香蕉苗。

施工人員沒有給村民出具任何法律手續,村民阻攔施工反被他們毆打。

村民報警,公安機關以雙方有徵地補償協議,村民無權干涉施工為由不予立案受理。

股份合作經濟社的村民決定委託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維權,推翻村委會與鎮政府、徵地部門業已達成的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辦案經過:先行用地也不能沒批文】在明律師瞭解案情後,以徵地補償安置協議違反《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的規定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涉案補償協議無效。

中山市第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徵地協議糾紛系行政類協議糾紛,涉案土地沒有證據證明已經法定程序批准徵收,沒有證據證明安置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在此情況下籤訂的徵地協議違反法律規定。

因廣州南沙港鐵路項目徵地手續在辦理中,且部分村民已根據此徵地協議領取了補償款,為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對涉案協議確認無效。

法院最終判決確認被告中山市土地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委託被告鎮政府與合作經濟社簽訂的徵地補償協議違法,並責令被告徵管辦採取補救措施。

本案中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涉案村民就施工方將淤泥堆放在涉案集體土地上的行為向中山市國土資源局申請了土地違法查處。

市國土局作出告知稱“涉案鐵路建設系國家重點項目,相關用地手續正在報國土資源部審批”,並對在獲批前堆放淤泥的行為作出了《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對此案立案依法查處。

由此可見,涉案項目採取的先行用地程序。

但即便如此,也要在自然資源部獲批才可以動工,而不可以“未批先佔”。

而通過此案,我們也看到了土地違法查處申請在徵收維權中的重要作用,這一維權工具值得廣大被徵地農民考慮。

【法律分析:徵地法條複習】《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根據以上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經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而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已經是實施徵地的行為,在沒有批准徵地的情況下實施徵地,違反法律規定,徵地協議自然是違法的。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特別強調的是,所謂的“村民自治”“補償款已按時足額發放”均不能成為徵收行為不合法的藉口和理由,打着自治的旗號瞞天過海侵害村民權益的事情已經太多了。

廣大農民朋友一定要提高警惕,牢牢握緊屬於自己的程序性權利,儘量避免民意被代表的情形發生。

畢竟,推翻一份已經簽訂的補償協議,從來都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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