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徵地批文的情況下,簽訂的補償協議還有效嗎,能否推翻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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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徵地批文的情況下,簽訂的補償協議還有效嗎,能否推翻協議?

在徵地拆遷實踐當中,沒有徵地批文就來徵收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當事人對於徵地批文可能沒有什麼概念,不是太關心,把主要注意力放在了補償協議和補償款上。但是拆遷律師必須提醒這樣的被徵收人,徵地批文會從源頭上影響您的補償款。

如果把徵地拆遷比如一個產業流程,那麼徵地批文屬於這個產業的上游,而補償協議和補償款反而屬於下游了。如果徵地批文都沒有,那麼就意味着整個徵地拆遷項目的合法性存疑,不合法的拆遷項目,您還能指望他們給出合理補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土地進行徵收的就需要向有關部門批准,取得徵地批文後才能徵收土地,徵收土地要與被徵收人簽訂協議書,那麼沒有徵地批文會不會導致補償協議無效?下面由拆遷律師為大家進行相關知識的科普解答。

沒有徵地批文是否導致補償協議無效?這個問題有點複雜

沒有徵地批文的情況下,簽訂的補償協議,還能不能生效?如果所籤的補償協議是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該認定為無效。

因此,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會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無效的合同、協議,必須滿足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一、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法律規範依據權利、義務的剛性程度,可分為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強制性規範進一步可區別為效力性規範和管理性規範(或取締性規範)。

一般認為,所謂效力性強制規範,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範;或者雖然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範的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規範。

所謂管理性強制規範或取締性強制規範,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違反此類規範繼續履行合同,將會受到國家行政制裁,但合同本身並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只是破壞了國家對交易秩序的管理規範。違反此類規範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也並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的規範。

二、效力性強制性規範與管理性強制性規範的區分方法

理論界與實踐中,均將強制性規範劃分為效力性強制規範與管理性強制規範,但理論界對於效力性強制規範與管理性強制規範的區分有着不同的觀點。

現在我國比較成熟的觀點是一位教授提出的三分法:

第一,法律、法規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為當然的效力性規定;

第二,法律、法規雖然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但違反該規定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也屬於效力性規定;

第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雖然違反該規定,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並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屬於取締性規定(管理性規定)。

三、必須是法律、行政法規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對於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導致合同無效的,只能是以法律、行政法規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來認定合同無效,因此對於認定合同無效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只能存在與法律、行政法規中,而不存在於地方法規、行政規章中。

四、土地徵收的審批規定,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按照效力性強制規範的識別方法,我們認為《土地管理法》關於徵地必須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審批的規定,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範,不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範。

從嚴格管制土地用途和保護耕地的角度看,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沒有徵地批文的,簽訂的徵地補償協議無效。但是如果承認合同的效力,必然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應當認定無效。

因基於被徵地人對行政機關的信賴,行政機關給被徵地人造成的損失要予以賠償。但是如果在判決之前行政機關取得徵地批文,是否還要確定補償協議無效,需要慎重。

因此咱們的建議是,沒有徵地批文的補償協議籤不得,簽了後,想要推翻,也是頗費周折的。那麼,咱們何不防範於未然,對於違法的徵收行為,首先要敢於説不,同時積極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以上就是拆遷律師團對沒有徵地批文情況下,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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