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協議未達成強制徵收是否合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6W

我國經濟發展迅速,近幾年在大量的修建國道、高鐵、機場等方面徵用了大量的農村用地以及其他用地,雖然是為了國家的發展但是被徵地主人沒有義務為此買單,國家為保證被徵地人的財產損失制定了相應補償條例,但是徵地補償協議未達成強制徵收是否合法?下面小編將為您詳細説明。

徵地補償協議未達成強制徵收是否合法?

一、徵地補償協議未達成強制徵收是否合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之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第一,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沒有提起復議也沒有提起訴訟。

依照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説,被徵收人只能在作出行政補償決定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第二,在補償決定的規定期限內拒不搬遷。

如果在規定期限內,被徵收人主動履行了搬遷義務,則不存在強制執行的問題。結合行政訴訟法解釋,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在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申請主體只有在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搬遷義務又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只有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時,人民法院才可以受理強制執行申請,經審查後依法予以強制執行。

【典型案例】

某市為加快中心城市建設,規劃將該市城區內的六塘河建成生態保護區,並把此項規劃列入2008年為民辦實事項目。按照某市城市建設規劃, 在六塘河兩岸河堤上修路綠化,需要永久佔地380畝,並拆遷沿河兩岸的建築物,其中包括某縣某鎮楊河灘居委會83户居民的94幢房屋。有關部門向拆遷户表示,保證合理補償,妥善安置。但是,12月5日,在拆遷單位與被拆遷户尚未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該縣貼出拆遷通知,強令被拆遷户在5日(有關規定至少15日)內將房屋自行拆除。12 月8日,還沒到拆遷期限,某鎮城建、土管、派出所有關人員到楊河灘強行拆除居民房屋,並稱被拆遷户如不按期拆遷,就拿不到補償費。被拆遷户被迫拆除了房屋,但安置補償問題卻一直沒有給予解決。

【案例分析】

房屋徵收引起的利益衝突,激發的社會矛盾是尖鋭的、激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強制徵收必須有四個前提條件: 第一,先補償後搬遷;第二,強制拆遷的方式方法必須合法,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第三,強制拆遷的主體確定, 即建設單位不得參與搬遷或強制拆遷活動,作為徵收人的政府部門也不得實施強制拆遷,而只能由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遷;第四,在法律救濟的過程中不得強制搬遷,即只有在被徵收入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才能對其實施強制執行。

強制徵收必須滿足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訴訟和補償規定的時間到期拒不搬遷這兩個情況,其他條件下不允許強制徵收的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