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複議申請破違法拆遷許可 - 被拆遷人6套安置房協商到手!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W
一紙複議申請破違法拆遷許可,被拆遷人6套安置房協商到手!

擱置2年的徵收項目再次啟動,王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北京市大興區某村舊村改造的拆遷範圍,並且通過信息公開的方式得知大興區住建委為大興區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核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

律師就核發該《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行政行為向大興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不久後,大興區人民政府多次積極主動與王先生協商,最終雙方達成一致,王先生獲得5套期房、1套現房和數萬元貨幣補償的滿意補償。

【案情簡介:擱置2年的徵收項目】

早在2015年,王先生就聽聞自己房屋所在地被納入舊村改造的徵收範圍,也有拆遷人員多次登門想讓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但是鑑於王先生從未見到過徵地公告在村內進行張貼,也未見到其他關於拆遷的任何書面文件,故一直未簽訂補償協議。

就這樣,徵收項目因為前置程序不合法,便再無任何進展,事件一擱置便是兩年之久。

2017年,拆遷人員又開始動員村民簽訂補償協議,但是仍然見不到徵收公告,並且補償標準也非常低。

王先生多方諮詢後,最終委託了極為熟悉北京地區情況的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資深徵收維權律師樑紅麗幫其維權。

【律師辦案:一紙複議定乾坤】

樑紅麗律師代理本案之後,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調取到了北京市大興區住建委給大興區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有效期為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10月16日)。

因為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既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嚴格審查拆遷許可的申報材料,也未履行許可告知等程序義務,構成行政執法實體與程序的雙重違法,故樑律師向大興區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複議申請書》,請求撤銷核發該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行政行為。

在該複議申請提交不久之後,區政府便主動與王先生和樑律師進行溝通,樑律師也多次代表王先生與政府進行談判,最終達成了雙方都滿意的補償結果:王先生獲得了5套期房、1套現房的安置房屋和數萬元的貨幣補償。

在政府主導徵收的時代,這是非常令人滿意的補償結果了。

【談談拆遷許可證】

關於房屋拆遷許可證,需要注意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因此,由於歷史遺留問題,目前社會上仍有部分房屋拆遷許可證存在,但自2011年起不再辦理新的拆遷許可證,原有的許可證也不能作為申請行政強拆的依據。

但是我們注意到,上述是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規定。

對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由於沒有專門的法律對此進行規定,所以各地的做法存在一定的差異。

就此案而言,其是屬於北京地區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那麼便應當遵守《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拆遷許可證的核發也應當遵守相關程序。

首先,核發拆遷許可證的部門應該嚴格盡到許可申報的審查義務。

依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用地單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批准文件;

(二)規劃批准文件;

(三)拆遷實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等。

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將拆遷人、拆遷範圍、搬遷期限等情況向被拆遷人公告。

據此,若未依法履行前述審查義務,在許可申報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核發了涉案《房屋拆遷許可證》,屬於違法行政許可行為。

其次,核發拆遷許可證書的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許可公告、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的程序義務。

拆遷許可是行政許可行為的具體類型之一,旨在賦予項目建設單位從事拆遷活動的法律資格,故應受《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的調整。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若行政許可事項關係到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機關在許可申請審查階段應當告知利害關係人,保證利害關係人進行陳述和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並應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據此決定是否作出許可行為。

並且依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之規定,相關部門向拆遷人作出拆遷許可行為之後,應當在許可同時間將拆遷許可證批准文號、拆遷人、工程名稱、拆遷範圍和搬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佈。

若許可部門並未履行這些程序,那麼其作出的行政許可行為就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綜上,在律師代理的過程中,當發現有這些違法程序存在時,那麼被拆遷人就抓住了政府的軟肋,也就有了談判的籌碼,才能為自己贏得合理的補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