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款沒拿到手 - 房子也能被合法拆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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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補償款沒拿到手,房子也能被合法拆除嗎?

隨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在徵收中的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被徵收人懂得了“先補償,後搬遷”這一徵收領域的基本原則。

這一原則甚至被一些人解讀為“先給錢,後拆房”,雖不準確嚴謹,但也差不很多。

但是,被徵收人未拿到補償,房子也有可能被合法拆除,這是為什麼?徵收中時不時會冒出來的補償款被“提存”,又是怎麼回事呢?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青年律師陳麗芳表示,提存的問題首先要從對“先補償,後搬遷”原則的正確理解開始講起。

《條例》第27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緊接着第28條,逾期就是申請法院強拆。

這裏面提到的徵收補償決定,就是提存一事的來源。

簡言之,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與徵收方就補償安置事宜無法達成協議,或者存在房屋產權不明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等情形,徵收方就會依法下達徵收補償決定。

此時,如果實行的是貨幣補償,貨幣補償需要專户存儲,被徵收人可以隨時支取即可視為對被徵收人進行了補償;實行現房產權調換的,徵收方可以確定安置房源,待被徵收人搬遷完畢或得以確定後再實際辦理交付手續;實行期房產權調換的,徵收方則可以在決定確定安置房源後要求被徵收人搬遷,待安置房竣工後再按約定交付房屋。

也就是説,在上述特殊情形下,即使被徵收人未拿到徵收補償,徵收項目仍要繼續推進下去,其房屋也能在上述條件滿足的前提下被徵收方合法拆除。

對於2011年《條例》出台前即實施的拆遷項目,提存便是此時拆遷方常見的處理方式,其目的是為了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10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支付補償款)的,債務人(拆遷方)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如根據補償決定或拆遷行政裁決確定了補償數額的)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徵收補償被提存後,徵收方應當及時通知被徵收人領取(領取地點是公證處)。

被徵收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的徵收補償,但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領取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就歸國家所有了。

當然實踐中這種極端的情況一般不會發生。

需要指出的是,提存這種情況的出現對於被徵收人而言是不利的。

這就意味着徵收方所打算給出的補償就是提存的那麼多,再想增加補償數額難度較大,且法院通常也不會支持。

而提存出現的前提是補償決定或拆遷裁決的合法有效,故被徵收人的維權關鍵就在於及時針對補償決定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從而令博弈的平台繼續存在下去,避免徵收方通過“提存”解套進而推動強拆的進程。

在明拆遷律師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提存一事的存在告訴我們,拆遷維權切忌一味消極等待、拖延,而是要積極作為、行動,採取合理有力的步驟來持續搭建協商、談判平台,沒了一個就要再續上一個。

要始終保持棋局是“活”的而不被走“死”,靠的就是不等不靠,依靠法律。

須知,在你不動的時候,徵收的推進腳步一刻也不會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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