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誰可以強制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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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誰可以強制拆除房屋

一、誰可以強制拆除房屋

1、如果房屋是合法房屋,並且房屋位於集體土地上的時候,在簽約期限內,當拆遷方與被拆遷方針對拆遷補償達不成一致的時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責令交出土地,如果在法定期內,被拆遷方沒有將土地交出,也沒有進行復議、訴訟,那麼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後,才能對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

2、如果房屋是合法房屋,並且房屋位於國有土地上的時候,在簽約期限內,當拆遷方與被拆遷方針對拆遷補償方案達不成一致的時候,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如果在法定期限內被拆遷方既沒有交出房屋,也沒有進行行政複議、訴訟,那麼行政機關應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後,才能進行強拆房屋。

3、如果房屋是違法建築,並且房屋位於集體土地上的時候,鎮政府具有拆除鄉、村莊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職權,所以鎮政府有權強制拆除集體土地上的違法建築。

4、如果房屋是違法建築,並且房屋位於國有土地上的時候,雖然城鄉規劃局可以對違法建築進行查處,但是其並不能直接進行強制拆除。強制拆除房屋,需要由行政機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由縣級以上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除。

二、集體土地徵收,誰是補償義務的主體

雖然現行的法律沒有明確在土地徵收中,徵收方與被徵收方無法就補償安置協議達成一致的時候,市、縣級人民政府應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補償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不明確,並不能成為市、縣人民政府規避履行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義務的理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有確保被徵收人通過簽訂協議或者補償決定等方式取得補償的義務。

所以説,雖然《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徵收方與被徵收方針對拆遷補償達不成一致的時候,市、縣級人民政府有作出補償決定的職責和義務。但是,權利之所在,即責任之所在,即義務之所在,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徵收行為,應當通過合理方式保障被徵收人的補償權益。

綜上可知,不管房屋是合法建築,還是違法建築,都不是行政機關想拆就能拆的,需要由有權機關,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將房屋進行強制拆除。在實踐中,很多情況下,強制拆除都是被拆遷方連招呼都不打一聲,直接進行的強制拆除,那麼這種強制拆除行為顯然是違反了法定程序,被拆遷方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強拆違法,然後申請行政賠償,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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