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強制拆除房屋是否違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徵收強制拆除房屋是否違法?
律師解析:如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對強拆有明確規定,符合條件和程序的,那麼強拆不違法。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強制拆遷必須具備四個法定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而且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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