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方收走並修改了我的協議 - 應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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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徵地拆遷的過程中,被拆遷人與拆遷方就拆遷補償款雙方達成統一後,會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原則上是雙方都要有協議在手,但在現實生活中,被拆遷人在協議上簽字後,拆遷方會以將協議“拿去指揮部、政府或者某辦公室蓋章”,從而拿走協議,而被拆遷人基本就與自己簽訂的協議無緣了。

拆遷方收走並修改了我的協議,應該如何維權

拆遷補償協議不在手裏,風險有多大,您知道嗎?

只有知道協議里約定的補償時間到了,還沒有見到補償的影子,這個時候很多被拆遷人就疑惑了:“我在協議上簽字之後協議又被拿走,這樣合法嗎,會損害到我的合法利益嗎?”

我們知道協議一旦簽訂了就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拆遷律師一直給大家講的就是簽訂補償協議的時候一定要慎之又慎,只有確定了協議的補償、期限等所有必備的條件,再去籤協議,把握不準的情況一定不要先簽協議。

在簽訂協議的時候,首先需要明確的就是一定不要讓拆遷方將簽過字的協議全部拿走!雙方簽訂合同正常情況下,應該是拆遷雙方將協商約定的所有條件落實到協議紙面上,由各方當場簽字蓋章,並各自保留(至少)一份有各方簽章的協議原件。

為什麼要保留各方簽章的協議原件呢?拆遷協議原件才是能夠得到法律認可的。並且也是避免協議被拿走後拆遷方進行單方面的修改,以及後期協議不予履行的時候我們手上有直接的證據支持。

因此,被拆遷人儘量不要讓拆遷方將已經簽字的全部的拆遷協議帶走,起碼要保留一份協議原件。

拆遷方要將協議全部帶走,甚至逼迫簽訂“空白協議”,該咋辦?

那麼,這個時候,就會有當事人説了,如果簽訂協議以後,拆遷方要求將協議全部帶走,有的甚至逼迫簽訂“空白協議”,在這種情況下,作為被拆遷人我們該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時候我們無法避免這種情況,這個時候大家需要做的就是一定要保留好相關的證據。

在之前代理一起案件中,被拆遷人簽訂協議後,拆遷方以“將被拆遷人簽字的協議帶回蓋章,蓋章完畢後會將協議送回”的理由將協議原件全部從被拆遷人手中“騙走”。等到協議再回到被拆遷人手中時,被拆遷人就會發現,其中有些條款和自己當初簽訂時有所不同了。

此時協議上面已經有了雙方的簽字蓋章,從法律的角度來説,是生效的協議。這個時候對於維權工作,是很利於開展的,對被拆遷人來説,也是極其不利的。

這個時候,我們需要做的就是儘量留存證據。打個比方,我們可以在每份協議的每一頁上都進行簽字、在大段空白處註明此處無內容等,並對已經簽字的協議進行拍照錄像,對雙方口頭協商確定簽約內容的過程進行錄音取證等,儘可能降低協議內容被私自修改的風險。

手裏沒有協議,如何維權呢?

被拆遷人如果已經發生此事,説明您的處境已經不太樂觀,需要儘快諮詢專業律師,獲取維權策略,主動應對不利局面。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也就是説,協議被拿走、被修改,並不意味着被拆遷人只能認栽。只要被拆遷人能夠有充分證據證明最終形成的協議並非自己在清楚、自願、真實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籤訂的,或合同存在依法能夠判定合同無效的情形的,拆遷協議是有可能被依法認定為無效或可撤銷或者變更的。

我們都知道被拆遷人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屬於“弱勢”的一方,拆遷方掌握着主動權,但是這並不是代表拆遷方就可以為所欲為進行項目的拆遷。

面對不合理的拆遷補償,不合法的拆遷行為,被拆遷人一定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堅定自己的維權意識。被拆遷人的“退縮、不反抗”,只會助長拆遷方的違法行為。面對不合理不合法,被拆遷人可以諮詢專業的拆遷律師,為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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