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判斷徵收方徵收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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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樣判斷徵收方徵收程序是否合法?

怎樣判斷徵收方徵收程序是否合法?

判決土地徵收程序是否合法,首先要判決土地徵收是否合法,土地徵收需要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然後要對徵收進行公告,按公告的程序進行徵收就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説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二、農村徵地程序是怎樣的

1、辦理用地申請

用地單位需要徵用土地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2、擬定徵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用地單位提出的用地申請後,應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徵地審查

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項徵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呈報説明書,並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4、徵地審核與批覆

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項目呈報説明書和有關方案後,對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5、徵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土地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6、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需要明確的是,在對農村土地進行徵收的時候,需要向有關部門申請徵收,獲得批准後才能實施土地徵收,徵收土地是需要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執行的,如果不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處理,那麼就屬於政府行政部門的執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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