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離婚訴訟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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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離婚訴訟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在打官司的過程中,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對當事人來講是很重要的。但為了避免出現司法資源浪費的情況,訴訟過程裏面肯定都是要提供一定的證據才行,不過這也避免不了出現那種無正當理由起訴的情況。那實踐中,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離婚訴訟的話,此時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所以,原告是否以正當理由起訴,理應由法院判定。法院立案庭立案後,就會按規定移送審判庭審理。至於離婚訴訟,法院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調解無效,准予離婚的法理在於【婚姻法】第32條。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證據,則很有可能承擔敗訴的結果。

參考法律條文:

A【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B 2015年5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第七條 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退回訴狀並記錄在冊;堅持起訴、自訴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自訴不予登記立案: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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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法維護登記立案秩序,推進訴訟誠信建設。對干擾立案秩序、虛假訴訟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C【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現實中,因為大多數人其實對法律瞭解的並不多,而在自己遇到了糾紛的時候,可能能夠想到的比較好的解決方式就是向法院起訴了。這個時候可能並不會考慮到自己提起離婚訴訟的理由是否正當,而要是直接將無正當理由離婚訴訟要求負法律責任的話,其實是很不合理的。於是,一般無正當理由離婚訴訟的情況下是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的,但可能會對最終的判決結果造成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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