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於違章建築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4W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違章的建築物進行拆遷時,是不能得到補償的,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築時依法不給予補償,並不意味着對拆除違章建築使用的材料也不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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