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土地使用權是行政許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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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讓土地使用權是行政許可嗎?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行政許可嗎?

屬於,申請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屬於行政許可。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是性質不同的兩種行政行為。許可是一種賦權行為;而確認,如果與權利有關,則是確權行為。賦權意味着批准行政相對人可以行使或者賦予其原來沒有的權利。而確權是對行政相對人已有的權利加以確認。

所謂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二、行政許可的特徵包括什麼?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

3、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4、行政許可一般為要式行政行為;

5、行政許可一般為外部行政行為。

三、行政許可範圍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題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國有土地是比較常見的一種,在使用權方面國家法律上也有一定的規定。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利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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