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正在執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一、《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正在執行嗎?

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正在執行嗎?

《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目前正在執行。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主體: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出讓主體:只能是國家。

2、行為性質不同

他物權,是指權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標的物享有的被限定於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間的物權。

土地使用權屬於他物權,它是根據對所有權所設定的債權而形成的,它是在所有權權能與所有人發生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由非所有人對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他物權轉移。

土地使用權出讓:他物權設定。

3、方式不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售、交換、贈與。

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招標、拍賣、掛牌。

4、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税費,方可登記過户。

土地使用權出讓: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出讓金,領取土地使用證。

5、交易市場不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過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文件都是可以進行公開的查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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