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如何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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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有:《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如果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土地管理法》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承包經營權,確需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土地管理法》如何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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