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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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得到土地的使用權,必須經過出售、轉讓的方式進行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是公有制的,是屬於全民的。而且土地的使用權是不可以隨便的轉讓、抵押等,必須要補辦土地使用權的手續。我們必須保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下面就來看看如何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具體內容吧。

如何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一、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是什麼?

中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效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外商來華投資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不能擁有土地所有權。

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有償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商投資企業以這種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應先向所在地的市、縣國土部門提出用地申請,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用地審批權限經審查批准後,由市、縣國土部門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土地使用合同,並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須按規定每年繳納土地使用費,並且土地使用權不得隨意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應按廣東省頒佈的《廣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的規定,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目前國家對行政劃撥範圍有所限制,即按國家產業政策應予鼓勵、支持的項目用地可採用行政劃撥,其他用地原則上以出讓方式提供。

(二)中方合作者以土地使用權作價投資為擴大吸引利用外資,國家鼓勵沿海地區國營企業和集團企業以現有場地、廠房等作價入股或作為合作條件與外商組成合營企業。這種合營必須到國土部門辦理用地手續。所有土地如屬行政劃撥用地,合營企業中方須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三)國家出讓、轉讓或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根據《廣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的規定,廣東省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並在使用年限內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廣東省政府的國土廳、市、縣(區)國土局負責組織實施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土地使用權是怎麼樣使用的?

依法使用土地管理權,保護使用者的合法利益,避免使用者的不必要的損失。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具體程序如下:

1、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可事先向市、縣國土部門申請預約,預約期內可優先獲得指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申請預約用地,須持有外經計劃部門申請投資建設立項的文件資料,與國土部門簽訂預約用地協議,交付預約金。

2、企業正式申請用地並與市、縣國土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讓可採用招標、協議、拍賣的方式。協議、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國土部門繳付地價款;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向國土部門繳付地價款10%的定金,餘額應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內全部付清。

4、土地使用者在付清全部地價款後30日內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5、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的,必須事先向原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國土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土部門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地價,並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須具備的條件是:第一已支付全部地價款;第二持有土地使用證,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還應有房屋所有權證,第三已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完成了開發建設。其具體程序是:

1、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應簽訂轉讓合同,並持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合同、土地轉讓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部門申請轉讓登記手續。如土地上已建有房屋的,轉讓雙方應先向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轉讓手續,並在辦理轉讓手續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

2、國土部門接到登記申請後,應及時予以審查。對符合轉讓條件和登記要求的,給予辦理轉讓登記和換髮土地使用證。

3、土地使用權出租。土地使用權出租,租賃雙方必須持土地使用證、出讓合同、租賃合同向所在地市、縣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手續。如土地上已建有房屋的,租賃雙方應先到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租賃手續後,15日內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租賃關係終止,租賃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4、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抵押人、抵押權人必須持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合同、載有抵押條款的經濟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申請書向所在地的國土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等。抵押權人有權向國土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其他原因終止時,抵押雙方應在抵押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或轉移登記。

三、什麼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範圍: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佈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二)以協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範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方可採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a、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b、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計劃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c、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d、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2)禁止性規定

a、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b、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徵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税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上文內容明確的表示,土地的使用權轉讓必須要經依法的批准,可以採取協議的方式,要經過法律法規等方式進行,不可以擅自濫用土地的使用權。有關如何獲得土地使用權你是否已經明白了,如果不瞭解的,請去諮詢相關的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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