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國撥的範圍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7W

個人或者單位都會有需要土地的時候,此時就需要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國撥是獲得土地使用的一種形式,當然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不止這一種。大家在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時候是通過持有土地使用證獲得的,此時也確定的土地使用的途徑和範圍。不是獲得了土地使用權就可以隨意開發利用的,是需要根據申報的土地使用範圍進行使用的。下面,小編將介紹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範圍的內容。

土地使用權國撥的範圍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權國撥的範圍

(1)國家機關用地。是指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和檢察機關用地的總稱。

(2)軍事用地。是指軍事機關和軍用設施用地的總稱。

(3)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是指城市給水、排水、污水處理、供電、通信、煤氣、熱力、道路、橋涵、市內公共涵道、園林綠化、環境衞生、消防保安、路燈路標等設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業用地。是指城市內的各種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少年宮、幼兒園、防疫站、影劇院等設施用地。

(5)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是指國家採取各種優惠政策重點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能源項目用地,鐵路、港口碼頭、機場、交通樞紐等交通項目用地,水庫、水壩、農灌工程、江河治理工程、防洪工程等水利項目用地。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項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只有在“確需必要”時,才能採取劃撥的方式提供。但確需必要具體如何把握,《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未作具體規定。一般來説,對該條規定的建設用地,確屬國家投資或者雖非國家投資,但用於非經營性目的,可以認定為“確需必要”,應採取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對於不屬於國家投資而又用於經營性或營利性目的的,就不屬於“確需必要”的情形,而應採取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二、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的區別

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這一規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

土地出讓方式是土地使用權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土地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向國家購買的一種財產權,土地使用者不僅可以佔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還可以獨立支配和處置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協議、招標和拍賣三種形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所謂“出讓”是指一次性收取一定年限內的地價款。我國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商旅、娛樂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

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區別其實很容易就能看出來,一般來説土地使用權國撥的方式獲得的土地只需要出讓人是有權處分,同時需要簽訂相應的出讓合同,遵守國家的相關規定就可以了,但是對於劃撥的方式則還需要在出讓前辦理好相關的手續才行。

個人或者單位都會有需要土地的時候,此時就需要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國撥是獲得土地使用的一種形式,當然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不止這一種。大家在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時候是通過持有土地使用證獲得的,此時也確定的土地使用的途徑和範圍。不是獲得了土地使用權就可以隨意開發利用的,是需要根據申報的土地使用範圍進行使用的。下面,小編將介紹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範圍的內容。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