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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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到劃撥土地使用權,很多人會把它和出讓土地混淆,可是實際上它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而且是有一定的區別的,對於農村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來説,我們在進行劃撥的時候,也是有一定的條件的,只有滿足條件才可以進行劃撥。下面,小編會為大家介紹相關的條件和政策都是有哪些。

農村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的條件有哪些?

一、農村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的條件

對於農民集體所擁有的土地,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由法律直接規定,屬於“原始取得”,從而無所謂土地規劃對其的影響。問題只在於不享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民個人在取得土地權利時所受到的影響。農民的個人土地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等。

土地承包的經營權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故一般不受國家土地規劃的影響。而其它非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則須經過包括規劃部門在內的政府部門的審批。對未經批准而非法佔用土地的,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七十六條和七十七均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退出非法侵佔的土地。

劃撥土地政策有:

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對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的有關規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時,土地使用者沒有去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4、因為單位的撤銷、遷移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以上的第1項和第2項的有關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的區別

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兩種不同法定方式,在適用範圍、土地地價、管理方式、權益內容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劃撥用地主要是國家機關、軍事、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等用地,無償取得是其主要特徵;出讓用地是當前最普遍的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其主要特徵是土地使用者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通過合同方式進行管理。從時間上來講,出讓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業用地50年,居住70年;而劃撥是無期限的。 從金錢上面來講,出讓都需要交出讓金的,一般都是市場價。劃撥的需要繳納徵地補償、安置補償等成本費用就可以供地了。從性質上來講,劃撥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設施和機關辦公、公益事業、重點交通、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都是屬於無盈利性質的。

我們在進行劃分土地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對於農村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來説,是有一定的限制條件的,是需要進行審核的。另外,對於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來説,它們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兩種不同的方式,我們在進行選取的時候,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選擇合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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