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有什麼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有什麼區別?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有什麼區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一定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地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特徵為:(1)出讓方的主體資格特定,只能是國家;(2)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有償、有期限、附條件的土地使用權轉移。(3)土地使用權出讓屬於要式法律行為;(4)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律關係是國家與用地者之間的一種資源分配關係,不適用一般民事合同的原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主要有協議、招標和拍賣。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税費,方可登記過户。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最大的不同點是在於雙方的主體有所不同。因為國家是土地的所有者,我國所有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的。所以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從國家手中拿到土地使用權。而轉讓是指已經有部分企業或者個人拿到了土地使用權,再將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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