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我國的土地有城鎮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國家對於兩種土地的規定不同,不管是哪一種土地,既買土地一定要辦理土地使用證,因為土地使用證是代表你對這塊土地使用權的一種憑證,它是具有法律效益的。那麼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區別是怎麼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區別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指依法使用國家所有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

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重大意義。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並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體單位和個人來使用。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家通過收取土地使用税(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税費,方可登記過户。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由此可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是有所區別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區別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有補償的,還有期限限定的,然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行文至此,相信大家對於相關的知識已經有所瞭解,更多知識歡迎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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