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土地使用年限有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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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土地

農業土地使用年限有多少年?

農業用地又稱農用地。指直接或間接為農業生產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捕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如水庫、閘壩、堤埝、排灌溝渠等),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一切農業生產性建築物佔用的土地等。1985年,世界農業用地約佔世界陸地總面積(不包括南極洲)的64.7%;隨着社會發展和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這一比例正在以驚人的速度變小。農業用地利用的合理性標準為:要求達到環境、社會、經濟、生態等方面效益的統一,以保持良性循環,永續利用。

二、管理方式

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於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按農用地管理。興建農業設施的,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並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應先行依法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興建農業設施佔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中,生產設施佔用耕地的,生產結束後由經營者負責復耕,不計入耕地減少考核;附屬設施佔用耕地的,由經營者按照“佔一補一”要求負責補充佔用的耕地。

三、農業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1、國有土地長期租賃的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現階段,我國存在着大量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現實。

2、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仍然是國家嚴格限制的行為。在審判實踐中,擅自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行為也多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因此,對於簽訂集體土地租賃合同取得企業經營用地,需要謹慎對待並儘量避免相應法律風險。

3、而國家《土地管理法》對於租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是有着相當嚴格的限制規定的,具體體現在以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綜上所述,土地的使用根據農村與城市的不同其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是不同的,一般來説,集體土地的使用有着嚴格的制度規定,若是不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則是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的,所以,農業土地使用年限是有一定的規定的,根據不同的地方和政策又有所不同。若您還想了解其他的相關內容,請諮詢本站南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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