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土地使用權補償如何進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公民已經獲得了土地的使用權就可以規定期限內不受他人侵犯的合法使用,但是如果國家因為公共建設的需要將公民還沒有到期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徵收,這無疑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一種侵犯而必須予以合理的補償,那麼,未到期土地使用權補償如何進行?

未到期土地使用權補償如何進行?

一、未到期土地使用權補償如何進行?

<<物權法>>在規定對於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時 侯,不僅規定了對地上房屋及其它不動產的補償,還規定了對剩餘年限的土地出讓金的處理辦法,如第148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家根據法律規定,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根據不同的條件限制,收回有不同的情形。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8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消、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以適當補償。

只要公民在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內使用土地都是會得到法律的保護的,所以即使是國家要收回使用權利也是需要給予公民損失的補償的,如果公民認為國家給的補償不夠彌補自己的損失的還可以與政府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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