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贈與合同的內容一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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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贈與合同的內容一般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贈與合同的內容一般有哪些

(1)雙方當事人名稱。

(2)贈與使用權上地的位置、面積。

(3)贈與使用權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

(4)受贈人負擔的義務

(5)土地增值費的標準及支付方式。

(6)土地用途。

(7)違約責任。

(8)解決糾紛的方式。

(9)合同訂立的時問、地點。

(10)雙方當事人的開户銀行。

(11)雙方法人印章和法人代表的簽字或印章。

(12)原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條件。

二、土地使用證有什麼用?

1、可以有效保護不動產產權的完整性

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説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可以有效體現房地產的實際價值

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將會嚴重縮水。按照《物權法》第1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3、可以保證房產轉讓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效力

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贈與合同本身就不是必須要雙方當事人當面協商確定的,因為贈與行為是單方面的,比如當事人決定把土地使用權送給自己的子女的話,一般不會去徵詢子女是否同意無償的接受土地使用權。所以合同的內容主要是贈與人自己根據當時的情況來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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