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書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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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書內容包括那些?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書內容有哪些?

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要明確很多被徵地人都是第一次經歷徵地,在合同細節應當怎麼約定沒有經驗,經常簽訂的合同內容不明確,導致以後的履行的過程中存在麻煩。徵地補償協議裏比較重要必須明確的內容有:

(1)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如果存在廠房出租的情況,這個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就尤為重要,這涉及到雙方以後分割拆遷補償款的份額確定;

(2)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

(3)如果簽訂補充協議,補償協議上的內容必須合法,與主合同條款不衝突,如果對主合同有重大改動,須明確約定以補償協議約定為準;

(4)約定違約責任。一般來説,徵地人答應的補償條件,尤其是落實到合同條款的補償條件,基本上都能實現,但是什麼事情都是有萬一的,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應該為可能出現的“萬一”提前防備,那就是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説,也是從合同條款的角度去督促徵地今早的履行合同。

二、土地出讓金的分類與計算是什麼?

土地出讓金根據批租地塊的條件,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一種是“熟地價”,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包括土地使用費和開發費;

另一種是“毛地”或“生地”價,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僅為土地有償使用的部分,投資者需自行或委託開發公司進行受讓土地的開發工作。

土地出讓金又可分為地面價與樓面價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為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為攤到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地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規劃允許建造的總建築面積。投資者往往以樓面價來計算投資效益。因為地面價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價分攤到每平方建築面積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於估算投資成本,進行估算投資效益。一般認為建高層可攤屬地價,實際上並非如此。因為土地出讓金是按建築面積計收的。

土地出讓金的支付方式,如果是外商投資或中資企業開發外銷房的,要以外匯支付,如是中資企業開發內銷房或外資企業開發內銷房的,可以人民幣支付。也有的實物支付的方式,如投資者得到一塊土地,以建造一座立交橋、一條道路或一個停車庫等建築物來償還地價。

在當代的社會,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也歸屬於公民所有。也就是公民可以使用土地從而從事一些經營方面的活動。但是如果存在土地徵收活動的時候,那麼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是需要收回的,此時是需要簽訂協議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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